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方泰新型建材 时间:2019-05-23 点击数:1647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现就开展第四批试点地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地区及所在省份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三)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本省份具有代表性。申报地区属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可适当给予倾斜照顾。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本地区人口规模、不同类型老年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详见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地区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情况和各级政府资金投入情况;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已取得的进展成效等,详见工作基础表(附件2)。
(三)本地区申报试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结合前三批试点经验,对推进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设想,详见工作计划表和具体任务情况表(附件3、4)。
申报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表格格式,据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随意修改表格格式,以免影响评审结果。
三、试点任务及重点领域
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要突出推广前三批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支持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鼓励贫困地区复制、推广成功试点经验。
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试点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组织实施、跟踪指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
(二)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推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经验,重点解决当地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问题,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丰富供给主体,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企业,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推动智慧养老,探索形成“互联网+”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十)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探索政府长效投入机制,大力发展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所属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二)省级推荐。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2-3个地区,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的省份,可以增加2-3个深度贫困地区(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荐名额,于6月2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地区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三)专家评审。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地区名单,并于7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各省份自行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养老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业的要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和中央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省份参照已开展试点工作的三批共90个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在本省份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和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让老年人享有幸福的晚年。
(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
前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试点地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联系人:郭秦阳、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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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314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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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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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乐